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
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
强监督工作实效,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精神,结
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
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
要求的贯彻实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
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 1 — (三)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的重大决策;
(四)省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五)经济运行情况;
(六)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特别重大建设项
目;
(七)地方金融工作;
(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
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委会)在省人大及其
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中央驻甘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
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
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
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须坚持全过程人
— 2 — 民民主理念,在计划、规划审查监督,作出经济工作决议决
定,审议经济工作专项报告,开展经济运行分析、执法检查、
专题调研等过程中,通过座谈、论证、咨询、网络公开征求意
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扩
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 途径和渠道,保障人民的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经济工作监督 各
方面全过程。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 每年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
府的有关部门应当 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
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草案的初步方
案,向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委会 汇报。省人大财经委会 同有
关专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的
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 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省
人大财经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草案
的初步审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省人大财经委开展 初步审查阶段,应当 邀请有关专委会、
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计划 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参加。有
关专委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 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省人大财
经委研究处理。
— 3 —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初步审查时,省人民
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
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 上
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 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
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 措施的编制依
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 说明
和本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本年度 需要报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草案初步审查时,
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草案及其编制
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 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本五年规划
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
— 4 — (三)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总结评估报告;
(四)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 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 成情况,特别
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
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符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 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 符合经济
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
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 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 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
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 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
可行,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八、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草案初步审查的重
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 符合省委关于
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 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
— 5 — 的作用;
(三)主要目 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 符合国
情、省情实际和发展阶段,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 客观规律,符
合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 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 路线、
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九、省人大财经委在 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和
有关专委会的审查 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提交关于上
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
总体评价,以及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 草案
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报告和计划 草案提出建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草案
的审查结果报告,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 6 — 十、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的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 每年年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
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
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
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十一、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 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
决策部署和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人民代表大
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 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
求;
(二)主要目 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
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 入
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
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
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顺利完成。
十二、省人大财经委一 般在每年七月份和次年一月份分别
召开上半年和全年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会
— 7 — 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计划 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参加,听取省人
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关于 上半年和全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 汇
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
议,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的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的监
督。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委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
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
纲要顺利实施。
五年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将纲要实施情况的动 态监测材料送省人大财经委。
十四、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年中),省
人民政府应当将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 评估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
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 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
告。
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 评估监督的重点是: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应当符合省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
决议要求;主要目 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
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 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 安排;五年
— 8 —
法律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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