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吉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 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 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 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 、 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黑色或者 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1黑土地保护范围 应当按照国家要求, 综合考虑黑土地 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 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 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 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第三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 坚持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 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 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农 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 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 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 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 保护工作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 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科技等有关部门 根据各自 职责对黑土地保护、利用 、治理、修复 依法实施 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协 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 向 农业生产经营者推 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 利用、治 2理、修复 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 履行黑土地保护 义 务。 村民委员会及 其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 配合相关 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 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黑土地保护工作 纳入 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黑土地保护经 费列入财政 预 算,逐步建立 包括财政资 金、各类社会资 金在内的 多元化 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黑土地保护财政资 金使用效果评价机 制,根据 评价结果调整相关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 央财政和地 方预算相关涉农 项目和资 金使用要求,统筹 项目和资 金用于黑土地保护, 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依照国家规定落实粮食主产 区补偿制度, 鼓励产粮重点 市县保护黑土地 积极性。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构建黑土地保护科技 创新体 系,加强科技人 才引进与培养,建 设科技创新平台,建立 健全跨学科、 跨地区、 跨部门协作机制, 深化与国家科 研 院所合作,大力组织黑土地保护基础 研究和应用 研究,集 中力量开展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支持并发 挥黑 土地保护 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科技成 果和先进装备推广 应用,推进黑土地保护利用标 准化、规模化、数字化建 3设。 市(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 支持黑土地保护、 利用、治理、修复科技 创新,组织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协同开展黑土地 保护技 术和装备的创新、集成、试验、示范,加强成 果转 化与推广应用。 第八条 国有农 场应当对 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 加强保护, 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 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 小组应当 依法 发包农村土地,监督 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 途合理 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 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 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农 户等应当十 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 田基础设施 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 术,积极采取提升黑 土地质量和改 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 措施,依法保护黑土 地。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 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 权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进行 举报。 第十条 每年7月22日为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黑土地保护日组织开展黑土 地保护主 题活动。 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 宣传教育, 引导和鼓励社会各 界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工作,提高全社 会的黑土地保护 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 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分区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 部门科学 编制黑土地保护 总体规划。 市(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按照黑土地保护 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 本行政区域黑土地保护规划,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备案。 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落实 到黑土地具 体地块。 黑土地保护 总体规划、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 空 间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时以调 查和监测为基础、 体现整 体集中连片治理。 第十三条 黑土地保护 总体规划、黑土地保护规划和标 准的制定及重大调整应当进行可行性 论证,充分征求社会 公众和有关 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标 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 等部门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 地方标准建设,构建黑土地保护 利用吉林标 准体系。 5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调 查制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 查时,同步开 展黑土地类型、 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 况等情 况的资源调查,建立黑土地 档案。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监 测制度,根据国家要求 做好黑土地质量监 测网络建设工作,建立黑土地资源数据 库,加强黑土地资源管理数 字化建设,实行动态管理、 精 确管理,实现数据共 享,协同联动。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 后备资源调 查 评价,将可开发黑土地 后备资源的 分布、地理 坐标、面 积、生态条 件、水资源条 件、地形坡度、土壤质地、土壤 盐渍化程度等指标,统 一纳入数字化管理,科学确定可开 发黑土地 后备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差异化措施,对中部、 东部、西部地区黑土地进行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 中部地区以提质增肥为主,防止土壤肥力 退化,构建 科学合理的耕作 体系。 东部地区以固土保肥为主,防治水土 流失,修复农 田 生态。 西部地区以改良培肥为主,节水保墒、培肥地力,改 良盐碱地。 6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黑土地调 查和监测数 据,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 气候特点、生态环境状 况 等实际 情况,因地制宜确定保护、利用、治理、修复 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 量提升 计划,明确黑土地质量提升的 总体要求、主要任务 重点工 程、保障 措施等,提高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科学性和 系统性。 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治理修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 投入力度, 结合本地实际,对下列黑土地保护 措施进行财政 补贴: (一)秸秆还田; (二) 测土配方施肥; (三)有机肥施用 ; (四)轮作、免(少)耕、 深松、深翻; (五)休耕; (六)农田防护林建 设; (七)耕作层土壤 剥离利用; (八)农 田水利工 程建设; (九)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恢复 措施。 7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推 广科学的耕作制度, 针对耕作层 变薄、有 机质含量降低、土壤 板结等问题,推进梨树模式等黑土地 保护模式的创新示范和应用,因地制宜实行 轮作等用地养 地相结合的 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 广适度休耕; 因地制宜推 广免(少)耕、 轮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 术 推广适宜的农业机 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因地制宜推 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 田方式。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用科学施肥技 术和高 效肥料,实施 测土配方施肥, 支持畜禽粪肥等有机肥 料应 用,科学减少 化肥施用量,推 广土壤生 物改良等技术。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推 广生物技术或者生 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 色防控技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 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 剂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 者科学合理 使用农用 薄膜,鼓励和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农 用薄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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